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0號原 告 黃志雄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被 告 林志朋

黎美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五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等於99年11月6日、99年11月9日傷害伊,而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原告就本件起訴狀所指摘被告等之行為,亦提起殺人未遂等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調偵字第1065號案件進行偵查中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偵查卷宗查明,是被告等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及所犯罪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裁判日期:201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