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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能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閔凱即詹閔凱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請求返還建築設計酬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7,89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裁判日期: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