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號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雅娟、邱健城二人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8,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