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國良、游千漩即游芳嫻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游千漩即游芳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9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84,9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