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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被 告 游千漩即游芳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