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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號原 告 蔡龍旺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謝文明律師被 告 沈育丞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066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向交通部辦理變更台南縣私立新城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負責人為原告部分,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依原告所陳上開汽車駕駛人訓練之財產餘額約3,046,449元(見原告101年3月22日陳報狀),為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046,449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338,466元,與訴之聲明第一項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上開二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84,9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原告僅繳納34,066元,尚不足30,19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