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 告 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兆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066元,應繳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