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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號原 告 宮田基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被 告 宮壽山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被 告 宮謝綺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1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