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昌平即楊林桂珠之繼承人、李昇平即楊林桂珠之繼承人、張名豪即楊林桂珠之繼承人、張名凱即楊林桂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8,5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㈢說明本件請求與本院91年度訴字第1703號返還借款事件是否為同一事件?如否,應併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