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顏同億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被 告 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君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關於請求撤銷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之抵押權登記部分,與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不符,是否有誤?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