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82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 代 理人 吳玉英律師
康文彬律師被 告 楊佳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4,240元,及其中本金467,686元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277,561元,及其中本金141,711元自民國10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9%計算之利息。」嗣於101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4,240元,及其中本金467,686元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6.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277,561元,及其中本金141,696元自10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9%計算之利息。」經核均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楊佳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2年4月25起陸續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辦理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卡、通信貸款等產品使用,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被告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751,801元,經原告迭次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依約被告就該等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本件原債權人台新銀行業已於95年6月30日就本案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5年9月15日公告在太平洋日報,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故原告已合法繼受台新銀行對被告之債權,並對被告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並未載明具體之答辯內容,且本院審理時,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再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貸款申請書、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明細表、現金卡電腦消費明細、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約定書、通信貸款客戶繳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各1份附卷為證,核與原告上開所述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8,26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附表:
┌─────┬────┬────┬─────┬─────┬───┬────┐│ 產品名稱 │ 申請日 │ 逾繳日 │欠款本金 │ 欠款總額 │ 利率 │ 起息日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現金卡 │92.04.25│95.01.30│467,686元 │474,240元 │16.5% │95.01.31│├─────┼────┼────┼─────┼─────┼───┼────┤│ 通信貸款 │93.02.24│95.01.02│141,696元 │277,561元 │15.9% │101.01.1││(20萬元)│ │ │ │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