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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邱天助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涂欣成律師洪梅芬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林燕山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