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3號上 訴 人 梁家銘以上上訴人與翁旭燦因101年訴字第333號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4,253,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1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