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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黃炳耀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被 告 朱進興

朱永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日期:201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