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政勇送達代收人 楊丕銘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頂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股份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7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