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1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晏葶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5,34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