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4號上 訴 人 黃林淑美訴訟代理人 陳褔寧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德、黃本善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1,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