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8號原 告 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善德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9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