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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4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儀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儀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880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