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秀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遺產酌給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16,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