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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重家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原 告 蔡素宇

楊寶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被 告 楊燿州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被 告 楊豐吉

楊招幸楊寶琴楊三慧冬條春冬嘉銘冬嘉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9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9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