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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善化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31日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萬4,238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之金額為486萬4,23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萬3,81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