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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被 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方澤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南市政府善化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