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被 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方澤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南市政府善化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