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昭宏
柯朝凱柯朝翔柯皓然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秋霞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閃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