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
所法定代理人 邱光華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被 告 黃献書即集立廣告社
劉美祺即彩捷廣告社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複代理 人 黃龍昌律師被 告 星合媒體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菁慧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邱循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除廣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2年1月29日前就起訴狀後附附表一所示之各項廣告設施其位置、面積、坐落地號等各欄之記載,對照地政機關實測之結果,標示其各係指複丈成果圖之何編號廣告物,並載明其正確之所在地號、面積、每月不當利金額等,以供確認原告就不當得利部分之各項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