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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美祺即彩捷廣告社

住臺南市○○路○段○○○號14樓之11居臺南市○○區○○里○○路○段○○○巷○○○弄○○號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住臺南市○區○○路○○○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請求拆除廣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裁判日期: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