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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 告 楊士昌被 告 楊明德

楊敬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6,2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已逾所命繳納期限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日期:201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