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被 上 訴人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被 上 訴人 陳瓊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陳明對於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參酌第1審補費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35萬7,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2萬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