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 張美菊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請求確認之債權債務關係及金額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059號判決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雖有「訴之聲明」欄,惟其記載「確認兩造間債務不存在」,並未明確表明其所主張之兩造間何人對何人有何債權、債務?該債權、債務金額為何?係確認何人對何人之何筆債務不存在?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故原告對於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原告之起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