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55號聲 請 人 陳炳焜上列當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徐玉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陳徐玉串名下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二千五百六十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陳徐玉串前經鈞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4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陳徐玉串之監護人,指定陳徐玉串之長女陳春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陳徐玉串自民國101年1月間中風後,每月所需醫療、看護費用約新臺幣 (下同)2、3萬元,聲請人因支出上開費用致經濟負擔沉重,而陳徐玉串名下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地目田,面積2,5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係聲請人於95年間以陳徐玉串名義購買,現欲以240萬元出售予聲請人之舅舅,所得價金用以支付陳徐玉串日後醫療照護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徐玉串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許可聲請人代理陳徐玉串處分上開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伊母親陳徐玉串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以
102年度監宣字第4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陳徐玉串之監護人,及指定陳徐玉串之長女陳春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此經本院調取102年度監宣字第42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前於102年4月29日會同陳春華開具受監護宣告人陳徐玉串之財產清冊,並向本院陳報完成,受監護宣告人陳徐玉串名下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件供參,且有民事陳報狀及受監護宣告人陳徐玉串之財產清冊、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附於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2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可憑,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次主張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徐玉串自101年1月間中風後
,每月需支出醫療、看護費用約2、3萬元,致經濟負擔沉重之事實,亦據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22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為證,且經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有本院訊問筆錄可稽,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徐玉串已無自理能力,生活均賴聲請人協助處理,每月需支出醫療、看護費用,故聲請人將陳徐玉串名下不動產變賣處分,以支付陳徐玉串每月之醫療照護費用,自屬必要,且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為,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徐玉串處分其財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衡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徐玉串每月所需照護費用約2、3萬元,而陳徐玉串名下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依前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公告現值約307萬5,600元,惟聲請人主張系爭土地係伊以陳徐玉串之名義,於95年間以210萬元購得,今欲以240萬元出售予伊舅舅,亦據提出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臺灣銀行庫款轉移回條聯2件可佐,參以陳徐玉串之其餘子女陳春華、陳春美、陳金龍亦同意聲請人出售系爭土地,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以此,尚難認聲請人以上開價金出售系爭土地,有嚴重損害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利益之情事,而依聲請人上開主張,伊出售系爭土地所得價金足堪支應陳徐玉串近7年之照護費用,爰許可聲請人代理陳徐玉串處分其名下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2,5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