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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87號聲 請 人 邱福賢代 理 人 劉豐州律師

曾瓊瑤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邱○秀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邱○秀所有坐落○○市○里區○里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市○里區○里段○○○○○號即門牌號碼○○市○里區○○里○鄰○○路○○○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邱○秀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邱○秀(○,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會計師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邱○秀罹患重度失智症,於101年12月19日入住「財團法人基督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市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入住時需繳付保證金新臺幣(下同)000元,每月另需繳付養護費用000元及不定額之代辦費,且為照顧受監護宣告人邱○秀之日常生活而需購買必需品(如盥洗用品、紙尿褲、營養品等),及至行政院○○○○○療養院、○○○○○○醫院回診之掛號費、醫療費等,每月至少需支出000元至000元不等,合計受監護宣告人邱○秀每月至少需支出000元之必要費用,縱使受監護宣告人邱○秀名下有現金及存款共000元及對吳○○、林○○之租金債權每月共000元,惟受監護宣告人邱○秀每月支出龐大,若僅賴其剩餘之現金、存款及租金收入,實不足支付所需之醫療照護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邱○秀之利益,爰聲請鈞院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邱○秀所有坐落○○市○里區○里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市○里區○里段○○○○○號即門牌號碼○○市○里區○○里○鄰○○路○○○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邱○秀之醫療費、養護費及其他日常用品開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邱○秀因罹患重度失智症,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會計師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予認定。

四、又聲請人主張坐落○○市○里區○里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市○里區○里段○○○○○號即門牌號碼○○市○里區○○里○鄰○○路○○○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為受監護宣告人邱○秀所有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1件在卷為憑,亦堪認定。

五、再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邱○秀於101年12月19日入住「財團法人基督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市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入住時需繳付保證金000元,每月另需繳付養護費用000元及不定額之代辦費,且為照顧受監護宣告人邱○秀之日常生活而需購買必需品(如盥洗用品、紙尿褲、營養品等),及至00000000療養院、○○○○○○醫院回診之掛號費、醫療費等,每月至少需支出000元至000元不等,合計受監護宣告人邱○秀每月至少需支出000元之必要費用,雖受監護宣告人邱○秀名下有現金及存款共000元及對吳○○、林○○之租金債權每月共000元,惟受監護宣告人邱○秀每月支出龐大,若僅賴其剩餘之現金、存款及租金收入,實不足支付所需之醫療照護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邱○秀之利益,實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邱○秀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之必要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市基督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市私立○○老人養護中心繳費證明影本及養護契約書影本各1件、發票數張、佳里奇美醫院收據影本1件、行政院○○○○○療養院醫療費用收據影本1件為證,堪認屬實。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邱○秀之監護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邱○秀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邱○秀之利益相符,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