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99號聲 請 人 王湘莉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被繼承人葉宋金調(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12月30日死亡)所留遺產協議分割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天來前經鈞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11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之母葉宋金調於民國101年12月30日死亡遺有不動產,經被繼承人葉宋金調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後,由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取得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之土地,以及高雄市○○區○○里○○路○○○巷○○號建物。是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鈞院准監護人王湘莉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處分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葉宋金調上開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葉天來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11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葉天來之配偶王湘莉為監護人,且監護人王湘莉已會同葉婕妤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之財產清冊等事實,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10號卷宗核閱無誤。又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繼承葉宋金調所遺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一節,此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共6件附卷供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為真。
(二)聲請人次主張被繼承人葉宋金調所遺之不動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後,協議由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取得前開之不動產,亦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之母即被繼承人葉宋金調所遺留之遺產,已經全體繼承人協議按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而依該分割方法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之情形,以此,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所分得之土地,足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之利益,則參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葉天來處分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葉宋金調之遺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附表:
┌──┬────────────────┬───────┐│編號│ 遺產明細 │葉天來繼承比例│├──┼────────────────┼───────┤│ 1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 2460分之886 ││ │地目:養、面積:3107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2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 2460分之886 ││ │地目:養、面積:3107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3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 2460分之886 ││ │地目:養、面積:203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4 │高雄市○○區○○里○○路○○○巷37 │ 2460分之886 ││ │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 │├──┼────────────────┼───────┤│備註│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臺南市○區○○里○○鄰○○路○段152│ 均無繼承 ││ │號建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