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379號聲 請 人 洪麗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就被繼承人葉老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2月13日死亡)所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前經鈞院以92年度禁字第2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葉富堯之配偶洪麗華為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之監護人,次經鈞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78號裁定指定葉宗翰為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之父親葉老漲於民國102年2月13日死亡遺有不動產套房一間,位於臺南市○區○○街○○○號5樓之6,土地面積3.63平方公尺,建物面積17.6平方公尺,約5坪,總價值新臺幣(下同)241,374元,被繼承人葉老漲之繼承人分別為葉素禎、葉富欽、葉富堯、葉富琮、葉素芬、葉富斌、葉素芳等7人,經被繼承人葉老漲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因小套房面積過小,若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7分1繼承分割,將繁瑣耗時不符效益,經商議後全體繼承人決定由葉富斌一人代表繼承,以利日後處理事宜,此外,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之繼承權益,全體繼承人決議以小套房上開價值7分之1等值現金即35,000元存入監護人洪麗華帳戶,作為照顧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生活之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鈞院准監護人洪麗華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處分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葉老漲上開之遺產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總則關於禁治產宣告之規定,已於97年5月2日修正為監護之宣告及輔助之宣告,並於98年11月23日施行。次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葉富堯前經本院以92年度監宣字第2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選定葉富堯之配偶洪麗華為監護人,及經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78號裁定指定葉富堯之子葉宗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2年度禁字第28號、102年度監宣字第278號卷宗核閱無誤。又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繼承葉老漲所遺之不動產一節,此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所有權狀影本2件、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1件附卷供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為真。
(二)聲請人另主張被繼承人葉老漲所遺之不動產,因係面積僅約5坪之小套房,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繼承人葉富斌取得前開之不動產,且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之權益,由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取得上開不動產7分之1等值現金作為補貼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遺產分割協議書、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單據為證。本院審酌被繼承人葉老漲所遺之上開不動產,已經繼承人協議由繼承人葉富斌一人繼承,而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依其應繼分取得不動產價值7分之1之現金而為分割等情,依該不動產係屬小坪數之套房,若細分予各繼承人顯不符經濟效益,是由繼承人中一人繼承後再以現金補償其餘繼承人,可認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由監護人洪麗華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葉富堯處分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葉老漲之遺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附表:
┌──┬────────────────┐│編號│ 遺產明細 │├──┼────────────────┤│ 1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地目:建、面積:22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 │├──┼────────────────┤│ 2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地目:建、面積: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 │├──┼────────────────┤│ 3 │臺南市○區○○街○○○號5樓之6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