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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324號聲 請 人 應美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應00處分(變賣)受監護宣告人應00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應00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應00經鈞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應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受監護宣告人應00之安養費、雜支費等,聲請人及母親應000已無力負擔,而受監護宣告人應00之長子應00、次女應00表示受監護宣告人應00名下有不動產可以變賣支付,而不想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應00之扶養費,爰依民法第11 01條規定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應00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南市○區○○段○○○○○○○○○○號建物,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應00之安養等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父親應00前經本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0號於101年10月1日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應00之配偶應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經應00之長子應00就選定監護人部分提出抗告,經本院000年度家聲抗字第0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聲請人並於102年5月15日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000,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應00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臺南市○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係受監護宣告人應00所有一節,亦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為證,均堪認定。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應00長期在000養護中心受照護,每月照護費為新臺幣(下同)00,000元,另至醫院住院、就診及就診交通費、奶粉錢、看護費等則另外支付,然受監護宣告人應00每月僅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0,00 0元,偶有重陽節禮金0,000元、0,000元、端午節慰問金0,0 00元,其存款支付照護費後目前亦僅剩00,000元,聲請人及母親應000已無力負擔受監護宣告人應00之照護等費用,聲請人雖曾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應00向長子應00、次女應00請求給付扶養費,惟經本院000年度家聲字第00號以受監護宣告人應00尚有系爭房地得以變賣、出租或抵押借款,非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駁回聲請,是需變賣系爭房地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應00之相關費用等情,業據證人即聲請人母親應000到庭證稱:「我先生應00剛從00醫院回到老人院…一個月0萬元…(問:聲請人為何要聲請本件處分應00的不動產?)沒有錢,為了應00的費用以及我去買胃腸藥給應00吃…(問:應00有沒有存款?)現在應00一個月有0,000元…應00住老人院約快一年了」等語明確(見本院102年11月7日訊問筆錄),並有聲請人所提存簿、養護中心收據、估價單、醫療費用收據、救護車出勤記錄表、住院看護費收據、本院000年度家聲字第00號裁定(以上均影本)、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應00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應00之利益相符,其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附表:

┌──┬──────────────┬────┐│編號│不 動 產 標 的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號土│100分之1││ │地 │ │├──┼──────────────┼────┤│ 2 │臺南市○區○○段○○○○○○○號土│10000分 ││ │地 │之177 │├──┼──────────────┼────┤│ 3 │臺南市○區○○段○○○○○號即門│ 全部 ││ │牌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建│ ││ │物 │ │├──┼──────────────┼────┤│ 4 │臺南市○區○○段○○○○○號即門│60分之1 ││ │牌臺南市○區○○路○○巷○○弄0之0 │ ││ │號地下室底二層建物 │ │└──┴──────────────┴────┘

裁判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