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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15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