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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30號聲 請 人 林福祥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處分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日川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於受監護宣告前已出賣其所有之土地22筆予案外人林新登,且收受定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直至102年9月於辦理買賣登記時,經地政機關發給補正通知書,要求處分須經法院同意,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36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68號家事裁定書影本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在卷供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監宣字第368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二)聲請人另主張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22筆土地,係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於受監護宣告前同意出售,於日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經地政機關通知補正之事實,亦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共22件、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1件、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影本1件為證,亦堪認定。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既於受監護宣告前與他人簽立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於受監護宣告後,若監護人未依該債權契約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依法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即將因違反該債權契約,而遭買受人起訴請求移轉系爭不動產甚或請求賠償,當致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受有損害,稽之上情,堪認聲請人為處理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於受監護宣告前所處分之財產,為後續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確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所有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林日川之利益相符,其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附表┌───┬─────────────────┐│編號 │ 不動產明細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 │地目:旱、面積:654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2 │地目:旱、面積:933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3 │地目:旱、面積:27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4 │地目:旱、面積:129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5 │地目:旱、面積:50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6 │地目:旱、面積:154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7 │地目:旱、面積:307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8 │地目:旱、面積:575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9 │地目:旱、面積:10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0 │地目:旱、面積:743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1 │地目:旱、面積:269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2 │地目:旱、面積:71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3 │地目:田、面積:64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4 │地目:田、面積:143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5 │地目:田、面積:11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6 │地目:田、面積:4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7 │地目:田、面積:20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8 │地目:田、面積:20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9 │地目:田、面積:547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20 │地目:田、面積:547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21 │地目:田、面積:134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22 │地目:田、面積:747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8分之1 │└───┴─────────────────┘

裁判日期: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