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 訴 人 許王月珠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