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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 訴 人 許王月珠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