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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府前天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瑞貴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青青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複 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