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府前天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瑞貴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青青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複 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