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26號原 告 李林英花兼訴訟代理人 李合堯被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102年11月18日民事訴訟救助補充狀之聲明,為新臺幣662,540,5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23,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固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在案,,原告仍應依上開期限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