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3號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珍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4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8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