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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31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代 理 人 謝毅夫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梁其昌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梁其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梁其昌係在臺單身榮民,一人獨居,於民國96年6月9日經通報失蹤,迄今仍不知去向,生死不明。聲請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第3條之規定,係梁其昌之輔導主管機關,因梁其昌失蹤時已滿80歲,失蹤迄今已滿3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梁其昌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梁其昌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榮民基本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0月25日南市警戶字第1013141535號函、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102年4月2日南市南戶字第1020037832號函各1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梁其昌之入出境紀錄,並函詢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關於失蹤人梁其昌自96年6月9日迄今之就醫紀錄,亦查無失蹤人梁其昌之入出境紀錄,及其自96年6月9日起之就醫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6月18日健保南字第1025061413號函所附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