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31號聲 請 人 王秀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天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依上揭規定,必須被繼承人有死亡之事實或經死亡宣告致繼承開始,且於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下,始得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天所遺留土地之共有人,惟被繼承人王天已死亡,是否有繼承人不明,無法依同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權利無法行使,為確保聲請人依土地法規定行使其權利,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王天所遺留土地之共有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南市○○區○○○段342、343、343-1、343-2、344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查,聲請人無法提出被繼承人王天之除戶謄本,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歸仁區戶政事務所調閱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臺南市歸仁區戶政事務所回覆本院,本所日據調查簿八甲村817號番地被繼承人王天並無其戶籍資料,有臺南市歸仁區戶政事務所102年10月8日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及補正狀可供佐證。
是以,被繼承人王天是否確已死亡,及其確切死亡時間等尚無從認定,聲請人逕以本件繼承已經開始而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王天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王天若係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則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之規定聲請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聲請人亦得為王天辦理死亡宣告,待宣告死亡判決確定後,重行聲請為王天選任遺產管理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