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343號債 權 人 YES遠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姿蓮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葉琬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琬婷發給支付命令,僅繳納裁判費198元,而未足額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餘額302元,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