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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60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務 人 姚文宗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姚文宗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所為102年度司促字第760號之本票裁定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