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他字第24號原 告 鄧宇晏法定代理人 鄧靜雨被 告 王建智上列當事人向法院請求認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再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明文規定。另按,家事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如起訴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家事非訟事件者,應分別徵收其裁判費,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院以101年度親字第85號案受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家救字第66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嗣本案關於給付扶養費之部分,經當事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和解在案,其中和解筆錄主文第四項載明關於扶養費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是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繳納義務人即原告負擔。又查依原告起訴時之聲明,核算此部份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次查,關於請求認領之部份,由本院101年度親字第85號判決在案,其中判決主文第二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判決業於102年5月6日確定,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查請求認領部份之請求,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爰裁定如主文之內容。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