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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家他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聲 請 人 AGUNG EDI PRAYOGA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KARMILAH卡蜜拉相 對 人 黃振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乙0000000000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零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再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另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此外,民法第203條復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0000 000 0000000、乙0000000000(以下簡稱卡蜜拉)與相對人丙○○間請求認領等事件,前由聲請人卡蜜拉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家救字第142號家事裁定裁准訴訟救助,並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有該裁定1份附卷可稽;至本案請求部分則經本院102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裁定相對人應認領聲請人甲0000 000 0000000並給付扶養費,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卡蜜拉新臺幣(下同)468,500元,且酌定聲請人甲0000 000 0000000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卡蜜拉任之,亦有本院前揭請求認領等之合意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在卷可佐,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核本件聲請人甲0000 000 0000000請求認領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裁判費3,000元,而聲請人卡蜜拉請求酌定聲請人甲0000 000 0000000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分,係屬因非財產關係而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另聲請人卡蜜拉併為財產權請求部分,按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徵收5,070元,再依上開102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裁定第六項、第七項所載,關於請求認領及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聲請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至財產給付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則由聲請卡蜜拉負擔百分之12,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8,故按該負擔比例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聲請費用額為608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費用共計8,462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以書面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琄琄

裁判日期:20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