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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司拍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 請 人 許謝麵

方淑玲相 對 人 楊高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美錦於民國88年間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0元,除書立借據及簽發本票交聲請人收執外,並以其所有之臺南縣佳里鎮(當時臺南縣、市0000000段000○00地號、同段293建號房地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聲請人債權額比例各為2分之1),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89年間拋棄其對第三人所有抵押物之抵押權,抵押物遂變更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並已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然第三人於契約約定之清償期日即88年12月29日屆至後仍未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擔保放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里區 ○○○段│405 │田│2782.49 │全部│├──┴───┴────┴───┴──┴─┴────┴──┤│重測前:下營段22-1地號 │├──┬───┬────┬───┬──┬─┬────┬──┤│002 │臺南市○○里區 ○○○段│406 │水│33.97 │全部│├──┴───┴────┴───┴──┴─┴────┴──┤│重測前:下營段22-4地號 │├──┬───┬────┬───┬──┬─┬────┬──┤│003 │臺南市○○里區 ○○○段│407 │水│39.13 │全部│├──┴───┴────┴───┴──┴─┴────┴──┤│重測前:下營段22-5地號 │├──┬───┬────┬───┬──┬─┬────┬──┤│004 │臺南市○○里區 ○○○段│408 │田│2559.19 │全部│├──┴───┴────┴───┴──┴─┴────┴──┤│重測前:下營段22-2地號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騎│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樓│計│位│ │├──┼─┼──────┼────┼────┼─┼─┼─┼─┼───┤│001 │39│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 │18│17│20│平│全 部││ │ │頂廍里頂廍13│里區延平│磚造 │9.│.2│6.│方│ ││ │ │6之2號 │段405地 │農舍 │48│5 │73│公│ ││ │ │ │號 │ │ │ │ │尺│ │├──┴─┴──────┴────┴────┴─┴─┴─┴─┴───┤│重測前:下營段222建號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