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11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相 對 人 楊宗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叁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76,636元 │由聲請人繳納 │├────────┼───────┼────────┤│ 地政規費 │ 7,2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合 計 │ 83,836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