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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執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葉大殷律師

馬國柱律師許雅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葉大殷律師、馬國柱律師、許雅芬律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破字第4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製作完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後於114年8月21日以破管字第114082101號函請監查人同意,經監查人於114年8月25日以合金雲嘉南區字第114002162號函覆同意在案。今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