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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即抗告人 蔡○強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被上訴人 蔡○霈相 對 人 蔡○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即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家事法庭102年度家簡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暨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葉惠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林富郎法 官 葉惠玲

裁判日期:2013-12-11